公告事項公告: |
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第4項。一、修正機關:雲林縣政府。 二、修正依據: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第4項。 三、修正草案如附件。本修正草案另載於本府全球資訊網站「草案預告」(網址:http://law.yunlin.gov.tw)網頁。 四、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 (一)承辦單位: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。 (二)地址: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一段170號。 (三)電話:05-5526298。 (四)傳真:05-5351424。 五、本案修正幅度些微且公告時程緊迫,依法務部106年2月13日法律字第10603502060號函意旨,有定較短之預告期間必要,爰本案預告期間為7日。 |